08/06/2026
🔥6月2日的問答串實在很亂,但重點只有一個,中華民國政權必須離開台灣
🔥同文同種,自古屬於,在中華民國憲政的框架下有效治理,全都被戳破後中國鍥而不捨地繼續編造聲索台灣的理由,一方面又強迫台灣維持現狀來爭取滲透破壞台灣的時間,不會再上當,必須追根究底!
👉不愧是中國腦,真的會一路賴皮下去,不斷依據不合法的依據企圖誆騙井蛙相信中華民國佔領台灣的合法性,但每一項依據都經不起深究
📌「中華民國台灣」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中華民國(臺灣)」作為當前國家的法理依據,主要建立在歷史國際條約、憲政體制演變與民主化後的實踐三大基礎上。這套體系將歷史的主權宣示與當前臺灣人民的統治事實相結合,形成了獨特的法理地位。
1. 國際法與條約依據
2. 憲政體制與國內法依據
3. 民主化與人民主權的實踐
4. 政治共識與務實運作
總結來說,「中華民國(臺灣)」的法理依據並非單一文件,而是由歷史條約所架構的領土權力轉移、經由民主化洗禮的憲政體制,以及全體國民的直接授權所共同支撐。 ]
📌以國際法來看,宣告("開羅宣言"只是宣告)與軍事佔領不自動轉移主權,那麼你說的[由歷史條約所架構的領土權力轉移]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 1.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2. 《日本降伏文書》:
3. 《舊金山和約》:
4. 《中日和約》(臺北和約): ]
📌你說:
[《中日和約》(臺北和約)中的國民身分界定:條約第10條規定,台灣及澎湖居民均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這常被支持者視為日本默認或承認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關鍵依據。]
依據是什麼?
📌你提到:
[ 法理原則:在國際法慣例中,國家只能對其擁有主權的領土住民賦予或變更國籍。]
那麼1946年台灣人的國籍變更是合法的嗎?依據的是什麼?
📌[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理依據(國內法邏輯)]
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國內"依據的是什麼?
[1. 《對日宣戰布告》(1941年)
●國內法法律效力: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林森正式發布《對日宣戰布告》,明確宣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除」。
●國內法邏輯:政府依據此布告,認定清廷於1895年簽署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自宣戰之日起即歸於無效。因此,台灣在中國國內法的法律定位上,從「割讓地」恢復為「被日本非法侵佔的中國領土」。]
👉馬關條約中關於台灣的部分無法廢除,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國內!
📌[ 那為什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還在台灣?(現代的妥協與演變)
●解釋 A(建國派/自決派):台灣透過「民主化」洗產權這派學者同意您的看法,認為1945年時中華民國進駐台灣確實只是「軍事佔領」,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國內。但關鍵在於1990年代後的民主化。台灣人民透過全面改選國會、直接民選總統,實質上完成了「主權在民」的程序。也就是說,現在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性,不是來自1895年的馬關條約,也不是來自1945年的光復,而是來自現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授權。
●解釋 B(中華民國派的務實辯護):實效統治與默許這派認為,雖然條約文字有瑕疵,但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了超過80年的全面實效統治(課稅、國防、司法、戶籍),且國際社會(包含美國)長期默許這個統治現狀。在國際法上,這種長期且無其他國家挑戰的「實效統治」,也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主權正當性。]
👉實效統治與默許?屠殺與戒嚴也算實效統治嗎?舉牌與舉旗抗議算默許嗎?
那烏俄戰爭再打多少年烏克蘭就可以變成俄羅斯領土?
若中國佔領釣魚台日本也同意採用相同的方式處理嗎?
👉解釋A與解釋B?哈哈哈,根本是狡辯A與狡辯B!(為何中國總愛挑選律師當台灣總統?是因為他們精通法律要欺騙台灣人比較快嗎?)
📌[舉牌抗議的法理意義
台灣人民早期的黨外運動、海外台獨運動以及後來的舉牌抗議,在國際法上恰恰證明了「統治正當性並未獲得全體人民的同意」。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必須經歷1990年代的「民主化」,透過國會改選與總統直選,用「民主授權」去洗刷、取代過去單純靠「暴力與戒嚴」維持的實效統治。]
👉沒有洗刷,只是表面看似合法實際上反而變成更嚴密的統治!
[ 「中華民國」法統結構的寄生與借殼
●法理綁架:批判者認為,1990年代的修憲與直選,並非推翻了過去那個靠暴力進駐的「外來政權」,而是將台灣人民納入其體制,反向為其「輸血」。
●更難反抗的網羅:過去在戒嚴時期,統治者是「蔣氏政權」,壓迫與被壓迫的界線清晰(非我族類),人民反抗的目標明確。然而,當台灣人自己投票選出中華民國的總統、維持中華民國的憲法時,這個「中華民國體制」就取得了最高正當性。
人民如果再反對這個體制,就會被貼上不尊重民主、不遵守法治的標籤。這在結構上,確實形成了一種更細緻、更讓人無法脫逃的「體制內馴化」。]
📌中華民國可以跟他的親人分享他自己透過非法佔領取得的治權嗎?
👉所以因為中華民國這個代管者之親人PRC欲搶奪對台灣的治權而使台灣陷入戰爭同時令中華民國違反託管之宗旨(應促進代管/託管地之政治經濟、社會、教育之發展及維護代管/託管地人民之尊嚴與人權......),是否會使其失去代管資格?
📌[會,但「代管資格喪失」在台灣法理現狀下的實質困境
卡點一:誰來執行「終止代管」?
卡點二:終止之後的「產權繼承」危機
這是最危險的法律漏洞。]
你瞎掰!這些危機(卡點)不存在,台灣人民擁有自決權。
台灣人不會從中華民國手中繼承台灣主權,因為中華民國根本不曾擁有台灣主權,而中華民國對台灣的治權實際上是由台灣人執行的,在我們島上一直是台灣人自己管理台灣的人跟台灣的事,不必繼承只須繼續執行……
📌[在國際法實踐上,確實存在因為「違反代管宗旨」而被國際社會撤銷統治資格的著名先例:
南非與西南非洲(現納米比亞)案:一戰後,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將納米比亞交由南非「代管(委任統治)」,宗旨是促進當地人民的福祉。然而,南非隨後在當地實施殘酷的種族隔離政策,嚴重剝奪當地人的尊嚴。
南非隨後在當地實施殘酷的種族隔離政策,嚴重剝奪當地人的尊嚴。]
👉同樣的事也發生在台灣(屠殺&對台灣人及本土文化的歧視/消滅/隔離,美國報紙都有報導),為何中華民國沒有失去代管人資格?是因為美英等國家的包庇嗎?
📌所以中華民國政權80年來一再的違反代管的宗旨與規則,70年前一次(屠殺與戒嚴)而近年來又一次(帶來中國的戰爭威脅)我們有權要求中華民國政權離開台灣結束非法的軍事佔領!
📌[ 現實中「要求現有政權離開」的轉化方式
●路徑 A:革命與全面推翻(體制外)
這種方式在現實中會面臨巨大的內部政經動盪,且極易給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台灣陷入無政府狀態、藉口出兵維穩」的武力侵略機會。
●路徑 B:體制內解殖與正名制憲(體制內)]
👉路徑A是假議題,中國與所有佔領過台灣的國家相比是最沒資格干涉台灣的!
路徑B的「體制內」「將中華民國改國號為台灣」剛好為中國往後聲索台灣與糾纏台灣提供了最佳藉口,絕不可行!
不會再上當……
中華民國政權必須離開台灣,結束軍事佔領狀態
📌[即使台灣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完美切斷了中國的所有藉口,一個不遵守國際法的強權(如俄羅斯對待烏克蘭、中國對待台灣),仍可能不顧任何法律依據,純粹以軍事武力發動侵略。]
看舊討論串,中國可能在吹響戰爭號角卻在軍隊出海之前就......(看2023舊貼文普里格金那一段)所以只要中國發動戰爭,我們就更有理由宣告獨立
👉井蛙的智商就是無法理解,台灣從不曾屬於中國(編造的故事不算)如果中國併吞不了台灣,中國有什麼損失?
但換個角度看如果台灣被中國併吞我們會損失什麼?
📌[在不落入路徑 A 與路徑 B 的陷阱下,國際法學界與本土起義論者曾提出過一條更為純粹的法理路徑:
宣告「軍事佔領終止」與「治權就地轉移」]
真的?該不會是你自己發明的吧?現在台灣的這團爛帳,還是請中華民國政權離開台灣才是偏安全的做法,中華民國會帶來戰爭,戰爭不是玩笑的!
📌[雖然讓中華民國政權離開在法理上能徹底切斷與中國的歷史爛帳,但在地緣政治的現實中,這個大動作卻被美、日等盟友視為風險極高的「不安全舉動」:]
如果美國那麼擔心到時候跟中國好好〔統一〕來彌補中國不就好了?!
PS.〔〕中的字眼原本跟性器官有關為了避免麻煩,井蛙使出最大的克制力量改成統一,其他的自己腦補
📌看舊討論串,中華民國政權離開台灣是唯一不會流血不會引發戰爭還能阻止中國的滲透向全球擴散的最佳解決方案!
[欲加之罪的現實:從強權擴張的歷史來看(例如俄羅斯侵略烏克蘭),獨裁政權要發動戰爭,從來不需要真正合法的法律依據。即使台灣完美地請走了中華民國、切斷了所有歷史爛帳,北京仍可能單方面炮製「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偽歷史,或是以「防止外國勢力進駐」為由強行開戰。台灣必須具備讓中國「即使想打也打不下來」的絕對軍現實力,這個解方才能真正安全。]👈一不如意就拿戰爭來威脅
👉正因為中國不可能停止霸凌台灣,所以台灣才更需要跟中國斷乾淨甚至三不(看舊討論串)或者中美兩國統一
🔥讓一個學法律的博士來為「中華民國台灣」開台真是一大敗筆!